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居住迁徙之自由🖁;
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第六条 🛶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🙞🛍讼于法院之权。🝕🕴
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☁🟧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第九条 🛶人🆜🐙民依🜳法律所定,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。
第十条 人🆜🐙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
第十一条 🆜🐙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
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服兵☁🟧役之义🖁务。
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,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,⚧📲🞰军人适用之。
大总统
第🔭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,总揽统治权。
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
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🜩🄵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解散立法院;但须自解🂧散之日起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召集之。
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。
第十九条🛶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发布命令,弄💩🔝🁧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
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灾害,事机紧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⛧🜲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
前项教令,立🕵法院否认时,嗣后即🕟🕮失其效力。